一名男子酒后與妻子發(fā)生爭吵,懷抱6個月大的女兒至窗邊搖擺,孩子不慎從其手中滑出窗外,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份刑事判決書,當事男子趙某某被判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4年。
事件發(fā)生在2023年6月6日,當天晚上8點左右,趙某某和妻子黃某帶著6個月大的女兒趙某在小區(qū)門口請朋友吃飯飲酒。期間,趙某某喝了一瓶52度白酒的絕大部分。晚上9點40分左右,一家三口回到家中,黃某先去洗衣服,趙某某則帶著女兒躺在客廳沙發(fā)上休息。
由于女兒哭鬧,黃某埋怨趙某某不哄孩子,兩人發(fā)生爭吵。趙某某抱起女兒站在客廳窗戶左側窗扇旁邊,一邊左右搖晃女兒,一邊與黃某爭吵。因飲酒后情緒激動,趙某某轉身幅度過大,導致女兒從其手中滑出窗外。
趙某某和黃某立即趕到樓下尋找,隨后黃某將已經昏迷的女兒抱回家中。趙某某隨即駕車將女兒送往醫(yī)院,但最終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趙某符合高墜致重度顱腦損傷合并胸腹腔臟器嚴重損傷引起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趙某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84mg/100ml。
事發(fā)后,醫(yī)院工作人員報警,公安機關以趙某某涉嫌故意殺人進行立案偵查。9月19日,檢察院以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0年。趙某某辯稱自己不是故意將孩子扔出窗外,而是失手導致,并且事后積極施救。
趙某某的辯護人認為,現(xiàn)有證據無法準確認定被害人如何從被告人手中脫離墜樓,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指控故意傷害罪名無法達到事實清楚和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建議判處有期徒刑3至4年。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某一貫疼愛女兒,沒有傷害女兒的犯罪動機,即使與妻子因帶孩子問題發(fā)生爭吵,也不至于泄憤于親生女兒身上。結合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認定被告人有向窗外“拋、扔”女兒的明顯舉動。案發(fā)后,趙某某對女兒施救行為自始至終是積極的,甚至不顧醉酒駕駛機動車觸犯法律的風險,表明他不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
綜合證據,法院認為被告人沒有傷害女兒的動機和故意,被告人的辯解符合情理。趙某某明知自己身處住宅樓6層高度,客廳窗戶窗扇距離地面較矮、紗窗不牢靠、無防護欄,存在安全隱患,且明知自己處于醉酒狀態(tài),應當預見到在此種環(huán)境、此種精神狀態(tài)下存在危險,仍將女兒抱起至客廳窗戶進行搖擺,導致被害人從手中滑出窗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
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關于罪名的辯護意見,判決趙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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