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給付彩禮,目的是為了將來男女雙方能夠締結婚姻。這種行為實質上屬于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如果訂婚后男方悔婚,女方是否需要退還彩禮呢?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涉及退還彩禮的糾紛案。2022年11月,溫明和王麗及其家長協(xié)商兩人結婚事宜,約定溫明向王麗及其母親冼某給付彩禮6.2萬元。同年11月12日,溫明將6.088萬元交給王麗和冼某,冼某回禮880元給溫明。
婚禮前,溫明與王麗因結婚照片選取等事宜發(fā)生矛盾。溫明認為其與王麗結婚是父母包辦,雙方?jīng)]有感情,要求王麗返還彩禮。經(jīng)協(xié)商,王麗同意退還彩禮,并于2022年12月24日退還了1萬元。次日,王麗表示家人已將錢花掉,不同意返還剩余的彩禮。溫明與王麗既未舉辦婚禮,也未登記結婚。冼某自認用溫明給付的彩禮償還了1萬元債務。
一審法院認為,在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中,接受彩禮的女方和其父母對彩禮具有共同的權利和義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guī)定,溫明與王麗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溫明給付的彩禮應予以退還。扣除已退還的1萬元外,王麗、冼某應退還剩余的5.2萬元。王麗、冼某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彩禮實質上屬于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本案中,男女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且未共同生活,溫明及其家人給付彩禮的目的和條件并未達成。因此,一審判決合法有據(jù),予以維持。
在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中,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依法確定返還金額及訴訟當事人。對于男方悔婚的案件,男方和女方在未能結婚上是否具有主觀過錯以及過錯大小成為確定具體金額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女方對于未能結婚無主觀過錯,而男方悔婚無正當理由,男方悔婚具有一定過錯。為平衡雙方利益,照顧無過錯的女方,應酌情減少主動悔婚的男方主張返還的彩禮金額。
此外,在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中,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并依法確定訴訟的當事人。王麗與其母親冼某共同接收了溫明的彩禮,且冼某將部分彩禮用于償還自己的債務和其他花銷,則冼某應當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以便查明彩禮的具體數(shù)額、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男女雙方有無其他相互往來的大額費用等可能影響裁判結果的相關事實。在查清上述事實的前提下,冼某與王麗應當依法向溫明共同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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