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當初說好的都是贈與
對于老張列出的賬目和小張簽下的借條,小程表示完全無法接受。在她看來,這些借條都是老張和小張惡意串通后,虛假編造出來的。
她說,這些借條都是事后一次性編造出來的,其中兩張連日期書寫都存在錯誤,作為妻子,小程對這些借條毫不知情。多年來,她始終認為這些錢都是開公司的公婆贈與給他們的。
為了證明她的觀點,小程出示了多份她與公婆之間的聊天記錄。
在與公公老張的聊天中,對方曾說:“你要給他生小孩,生了小孩吧,悄悄地給你100萬讓你留著,我知道我兒子將來吃光用光了,你自己的錢我?guī)湍懔糇“ !?/p>
在和婆婆柴阿姨的溝通中,對方曾說:“你再與他溝通溝通,我前幾天與他發(fā)微信說如果他減肥瘦下來了,我馬上從我?guī)ど限D50萬元給他。這是我們父母為了他的健康,愿意獎勵給他的錢……”
小程認為,在自己和公婆的溝通中,對方一直將轉賬給他們的錢款,描述為“獎勵”等,從未提及過這些錢是借款。她也從未將這些錢視作借款過,在她看來,這些錢都是公婆贈與給他們夫妻二人的。
如今,在二人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際,公婆突然拿出了這么多借條,要求小程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明顯居心不良。
法院:涉案借條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上海法院認為,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或受贈與的共同財產處理。
本案中,老張為其兒子小張夫妻倆購房及還款共支出了500余萬元,該行為均發(fā)生在小張、小程婚姻存續(xù)期間。支出發(fā)生時,老張、小張和小程并未對這些錢款是否為借款達成一致。小張出具的借條是其個人出具的,小程事后對此未予追認,也不認可小張的主張。因此,這筆錢并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小張和小程結婚后,因缺乏足夠的經濟收入,經常獲得公婆的資助。公婆為他們出資購房、購車,幫助他們在大城市中立足。然而,成婚五年后,由于性格不合,小程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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