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少年”飆車撞飛女子
近年來,涉及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時有發(fā)生。這些少年們往往頭盔一戴、油門一踩,就帶著小伙伴上演“飛馳人生”。這種行為不僅危險,也讓家長們憂心忡忡。未成年人缺乏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一旦發(fā)生意外,可能會給整個家庭帶來無盡的眼淚。
2023年9月,14歲的初中生小零未佩戴頭盔駕駛二輪摩托車搭載同學小李去取快遞。在返程途中,小零試圖從左側(cè)超越同向行駛車輛時,與對向駛來的玉某車輛相撞。事故導致小零受傷,小李因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查明,小零和玉某均無有效駕駛證。橫州市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本起事故由小零負主要責任,玉某負次要責任,小李不承擔責任。小李的父母隨后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玉某、小零及其父母、相關(guān)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8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小零未滿16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他在未佩戴安全頭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上路,并在會車可能時違規(guī)超車,對小李的死亡負有重大過錯。玉某無證駕駛且在道路上超速行駛,在事故發(fā)生時未能規(guī)范操作,也存在過錯。此外,小李事發(fā)時未滿16周歲,明知小零不得駕駛機動車上路且未佩戴安全頭盔,對損害結(jié)果也有一定過錯。因此,小零、玉某及小李的監(jiān)護人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小零父母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42萬余元;玉某承擔30%的責任,賠償21萬余元;相關(guān)保險公司賠償18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裁判已生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危險認知和風險控制能力上弱于一般成年人。家長作為孩子的第一監(jiān)護人,應對孩子的安全管理盡到監(jiān)護職責,否則對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也需承擔責任。
互幫互助是種美德,但安全教育與監(jiān)管同樣重要。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不全,辨認與控制能力較弱,缺乏基本的駕駛常識與技能。家長應切實承擔起監(jiān)護責任,教育引導孩子不滿12周歲不得騎自行車上路,不滿16周歲不得騎電動車,不滿18周歲且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不得駕駛機動車。同時要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因追逐打鬧、亂闖紅燈、隨意拐彎等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皺C車少年”飆車撞飛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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