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翔峰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被告人劉翔峰犯故意傷害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及職務侵占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四十二萬元。同案被告人羅原燈因故意傷害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十萬元。犯罪所得將被追繳并上繳國庫。
劉翔峰在湘雅二醫(yī)院工作期間,為牟取額外手術費用,單獨或伙同羅原燈夸大患者病情、虛構病征,給六名不具備相關手術指征的患者實施了手術,導致五人重傷、九級傷殘,一人輕傷。他還利用職務便利,在引進醫(yī)藥產品過程中收受賄賂66萬余元;利用主持或參與手術的工作便利,收受醫(yī)藥產品銷售人員回扣358萬余元,并非法侵占價值193萬余元的手術耗材。這些手術耗材已被依法收繳。
法庭審理認為,劉翔峰犯罪情節(jié)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應當依法從嚴懲處。但鑒于他有自首、坦白、退繳違法所得等從輕情節(jié),最終作出上述判決。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庭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當事人親屬旁聽了宣判過程。
?10月31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劉翔峰案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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