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被分手自殺母親起訴其前男友
愛情是感性的,也是理性的。為愛失去自我甚至放棄生命,顯然是不可取的。近日,蓮花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分手引發(fā)的生命權(quán)、身體權(quán)、健康權(quán)糾紛案件。
A女自幼喪父,母親改嫁,原生家庭破碎。2022年,經(jīng)親戚介紹與B男相識后,兩人確立了戀愛關(guān)系。在交往過程中,雙方存在諸多矛盾,B男慎重考慮后向A女提出分手。面對男友離去,A女情緒更加消極,在B男家附近自殺。
A女的母親認為B男未妥善處理感情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悲劇發(fā)生,甚至可能見死不救,因此將B男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B男則辯稱自己多次勸說A女和平分手,從未言語刺激或教唆A女自殺,兩人的分手與A女自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guān)系,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法律規(guī)定,戀愛自由,婚姻自由。男女青年戀愛期間應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并妥善處理情感問題。分手本身與一方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guān)系,但若一方死亡是另一方具有法律意義上的過錯行為導致的,則另一方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在該案中,A女和B男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建立或解除戀愛關(guān)系屬個人自由。A女自殺是她自己的決定,B男并未促成其自殺,也未教唆或幫助實施自殺行為。相反,B男一直在規(guī)勸A女和平分手。事發(fā)時正值深夜,自殺地點較為隱蔽,不易被發(fā)現(xiàn)。在這種情況下,B男無法預見并阻止A女的自殺行為。
因此,法院認定原告A女母親要求B男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但如果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法官寄語提醒人們,戀愛雖自由,但應伴以理性與責任。此案是對生命的尊重,也是對法律精神的堅守,告誡世人:感情非兒戲,生命更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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