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法院對林振忠涉嫌尋釁滋事案進行了再審開庭。林振忠的辯護律師張祥宇、王保民透露,庭審中,鞍山市檢察院指出原審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問題。庭審結(jié)束后,法庭宣布將擇日宣判。
此案與林振忠的父親林樹敏有關(guān),后者因追討債務(wù)被控尋釁滋事。據(jù)此前報道,鞍山市岫巖縣的林忠衡四名子女在代父追債過程中遭遇了一系列刑事指控。其中,林樹明和林樹敏被指尋釁滋事,而林淑清、林樹明、林樹敏和林影則被指控犯有虛假訴訟罪。林振忠作為林樹敏之子,也牽涉進了這起尋釁滋事案中并被單獨處理。
岫巖縣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雖然最終認定四兄妹未構(gòu)成虛假訴訟罪,但對林樹明和林樹敏的尋釁滋事指控卻經(jīng)歷了復(fù)雜過程:兩次有罪判決均被鞍山市中院撤銷并發(fā)回重審。最終,岫巖縣檢察院因證據(jù)不足撤回了對林樹明和林樹敏的起訴,并于2024年6月正式下達了不起訴決定。
然而,林振忠的情況有所不同。他最初被岫巖縣法院判定為從犯,參與尋釁滋事,獲刑兩年。盡管林振忠上訴,鞍山市中院仍維持了原判。直至2023年11月,林振忠通過律師向鞍山市中院提起申訴。次年7月,鞍山市中院決定對此案進行再審,認為林振忠關(guān)于原審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申訴理由成立。
在再審中,林振忠的辯護團隊堅持其無罪立場,理由是林振忠被指控的行為與已被不起訴的林樹明、林樹敏所涉行為重合,且他在案件中僅起到次要輔助作用。基于“主犯”未被定罪的前提,辯護方認為“從犯”林振忠同樣不應(yīng)被定罪。
7月1日,林樹明和林樹敏接到了來自遼寧省岫巖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文件日期為6月28日。這對兄弟因“替父追債被控尋釁滋事案”而陷入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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