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中院審理了一起備受關注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外賣騎手劉某在工作期間意外溺亡后,其父母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60萬元,但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經(jīng)過法院審理,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賠付60萬元。
事情的經(jīng)過是這樣的:劉某是某外賣平臺的騎手,該平臺為其投保了一份“騎士人身意外險”。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責任包括意外傷害身故及殘疾等,保額為60萬元。保險生效時間為騎手當天首次接單時,結束時間為次日凌晨1點30分。
2023年2月5日12點34分,劉某在外賣平臺上完成了當天的首單,收入12.5元,同時系統(tǒng)自動代扣了2.5元的保險費。當晚22點34分,劉某完成了最后一單的配送。然而,不幸的是,在23點30分左右,劉某意外溺亡。
事后,劉某的父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60萬元,但保險公司以劉某父母已向南京市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了新就業(yè)形態(tài)職業(yè)傷害保障為由,拒絕賠付。保險公司認為,劉某父母已經(jīng)通過職業(yè)傷害保障獲得了受理,保險公司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劉某的父母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江寧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劉某的死亡應被認定為意外事件,符合“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保險事故定義。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某的父母死亡賠償金60萬元。
這一判決不僅為劉某的家人爭取到了應有的賠償,也向社會傳遞了一個重要信息:保險合同的履行應以法律為準繩,保險公司不得以技術性條款為借口推卸責任。同時,這一案例也為廣大從事新就業(yè)形態(tài)的勞動者敲響了警鐘,提醒他們在選擇保險時要認真了解合同條款,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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