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網(wǎng)站發(fā)布《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離婚冷靜期是涉及婚姻的一項引人注意的新規(guī)定。此次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其中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草案同時規(guī)定,“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程序自行終止。男女雙方再次申請離婚登記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請。
草案還提出,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8月13日,民政部網(wǎng)站公布了《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訂草案在登記程序上有重要調整,旨在簡化流程并適應民法典的最新要求
2024-08-15 11:02:08離婚冷靜期寫入婚姻登記條例8月15日,民政部提出的《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引起廣泛關注,尤其是其中提及的“離婚冷靜期”引發(fā)了公眾熱議
2024-08-16 11:51:06離婚冷靜期是雙刃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