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1歲男孩留遺書跳樓案二審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案件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該案件涉及上訴人張某某、汪某某指控原審被告人鄒某侮辱及虐待被監(jiān)護人。
案件起因于2021年11月9日,九江市區(qū)某小學一名六年級學生張某在其住處小區(qū)不幸墜樓去世。警方到場后發(fā)現張某留有遺書,提及自己的死與班主任兼語文老師鄒某有關。調查發(fā)現,張某此前多次未能按時按質完成作業(yè)。教室監(jiān)控錄像顯示,鄒某在批評張某時使用了諸如“欠債大王”、“言而無信”等言辭,并采取了更換座位、輕拍頭頸部位以及罰站聽講等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鄒某在批評其他學生時也采用了類似的嚴厲措辭,并非專門針對張某。班上其他同學普遍能夠理解并接受鄒某的教學方式,因此,法院認為張某的離世與鄒某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聯系,判定鄒某的行為不符合侮辱罪和虐待被監(jiān)護人罪的構成要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準確,證據確鑿,法律適用得當,程序合法,二審決定維持原判,鄒某被判無罪。江西11歲男孩留遺書跳樓案二審。
盡管如此,法院指出,鄒某在教育過程中忽視了張某作為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且事后未給予足夠的關懷輔導,也沒有及時與張某家長溝通。鄒某的部分言行雖不構成犯罪,但與人民教師的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有所偏差。基于此,教育主管部門結合鄒某其他違規(guī)情況,已對其作出了相應的紀律處分。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張某某、汪某某訴原審被告人鄒某侮辱、虐待被看護人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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