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記者聯(lián)系到貴陽觀山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方辦公室人員回應稱尚未關注到網(wǎng)絡輿情,關于注冊事宜建議咨詢注冊與審批部門,同時表示后續(xù)會密切關注此事。
究竟是侵權還是單純蹭熱度?調查發(fā)現(xiàn),利用名人姓名及標識符號注冊或搶注商標的現(xiàn)象并非孤例。例如,在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喬丹”商標爭議的行政糾紛案中,知名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曾于2012年申請撤銷爭議商標,主張其注冊損害自身在先姓名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時指出,在判斷爭議商標注冊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姓名權時,關鍵在于是否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姓名權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lián)系。即便喬丹公司及其“喬丹”商標在特定商品類別上享有較高知名度,也不能據(jù)此斷定公眾不會誤認兩者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
類似案例還有繁榮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廣州市柏莉貿易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以及成都李寧食品制造中心等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等。
除科比外,姚明、易建聯(lián)、李娜、邁克爾·喬丹、艾弗森、林書豪等眾多國內外知名運動員的姓名也曾遭遇搶注。
對于此類現(xiàn)象的影響,一位在知識產權領域和商標注冊方面擁有豐富審判經(jīng)驗的法院專業(yè)人士指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guī)定,將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的行為,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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