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間已重新粉刷的鳥舍中,盡管墻壁上的血跡已被掩蓋,但夜晚偶爾傳來的異響仍令白天看似鎮(zhèn)定的火烈鳥們驚慌失措,它們緊緊地聚成一團?;厮葜?021年一個清晨,大連某公園鳥語林的工作人員目睹了一場慘?。壶B舍內,幸存的火烈鳥驚恐尖叫,地上散落著十數具血肉模糊的火烈鳥尸體。工作人員迅速報警,稱鳥語林內火烈鳥遭到人為殺害。經過調查,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鎖定肖某為重大嫌疑人。2023年4月,肖某被傳喚并依法刑事拘留。
2024年3月8日,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肖某提起公訴。經審理,法院判處肖某有期徒刑五年,肖某對此表示認罪認罰。據中山區(qū)檢察院檢察官劉艷霞介紹,案發(fā)前,肖某的社區(qū)工作人員、鄰居及家屬已反映其精神狀態(tài)不穩(wěn)定,尤其在飲酒后行為異常。肖某在提審時供述,因其認為夜深鳥鳴嘈雜,仿佛在嘲笑自己,借著酒勁沖動之下打死火烈鳥。
調查結果顯示,肖某曾因故意毀壞財物、傷人、盜竊等行為受到三次行政處罰。其母、社區(qū)人員及鄰居均證實肖某精神狀況欠佳,酒后情緒失控,曾多次出現打砸物品、擾亂周邊生活秩序及妨礙社區(qū)工作人員工作的情況,家人對其無有效管束條件和能力。案發(fā)當晚,肖某酒后途經中山區(qū)某公園鳥語林,被鳥鳴聲激怒,翻山進入鳥語林,撿起木棍瘋狂追打火烈鳥,致多只火烈鳥死亡或受傷。離開鳥語林時,門衛(wèi)因察覺其酒氣將其驅離。
關于涉案火烈鳥是否屬于保護動物,劉艷霞指出,隨著相關刑事案件入罪標準變化,需對涉案動物的種屬、價值認定,特別是是否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嚴謹的證據收集和論證。火烈鳥與緬甸陸龜類似,既是我國“三有動物”,亦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然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Ⅱ的動物并不自動成為我國一、二級保護動物。
為明確火烈鳥保護級別及價值,中山區(qū)檢察院與偵查機關緊密協(xié)作,先后委托云南、山西等地鑒定機構進行兩次鑒定,咨詢南京森林公安大學物種鑒定專家意見,并引導偵查機關從海關、林業(yè)局、進出口公司、原進口單位等處調取火烈鳥引進的相關證明材料。最終確認這批火烈鳥來自古巴,屬非原產于我國的野生動物,按我國規(guī)定應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紤]到保護等級、馴養(yǎng)繁殖等因素,涉案火烈鳥價值認定為人民幣28萬元。
關于肖某的精神狀況,首次司法鑒定顯示其案發(fā)時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然而不久后,肖某因雙向情感障礙多次入院治療,直至2023年才被傳喚。為準確判斷其刑事責任能力,檢察官調取了其在精神病醫(yī)院及康復中心的病歷資料,結合技術性證據審查部門的研判結果,決定再次進行司法鑒定。第二次鑒定確認,肖某存在酒精“有害使用”,但案發(fā)時處于雙向情感障礙緩解期,雖情緒波動較大,但辨識和控制能力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受審能力。
鑒于此,檢察官認為肖某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涉案價值人民幣28萬元,同時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屬于想象競合犯,依法應從一重罪論處。按照法律規(guī)定,故意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則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應認定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開庭當日,檢察機關對肖某的指控事實清晰,證據確鑿。法院經合議庭評議,當庭宣判:肖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責令肖某賠償被害企業(yè)經濟損失人民幣28萬元。
張某是一家飯店的經理。由于下水道堵塞,他從網上聯系了兩名專業(yè)的疏通工人進行維修。維修過程中,工人們發(fā)現管道被油污堵塞,需要使用特殊藥水才能疏通,但這會產生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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