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貪官在被立案查處后,最關心的往往是法院對其財產的追繳力度。這一觀點出自賀小電所著《三人談:刑事實體若干熱點問題的再思考》一書。賀小電曾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庭審判長、副庭長,長期從事刑法研究及辯護工作,曾為眾多落馬廳官提供法律服務。據其經驗,許多貪污受賄者對違法所得追繳及財產刑的適用尤為在意,甚至超過對自身刑罰的關注。例如,某廳級干部的愛人與其會面時,始終聚焦于如何減少財產刑,對丈夫可能面臨的刑罰并不關心。
《三人談》一書第五章“反腐之雷霆”以趙正永、盧恩光等腐敗案例,探討當前反腐形勢及刑法對貪官的約束力。書中回顧了自“79刑法”實施以來,我國對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歷經的三次修正與四階段演變。
1980年的“79刑法”規(guī)定,受賄造成嚴重損失者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無損失者無論受賄金額多少,最高刑期僅為5年。1988年頒布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將貪污受賄5萬元的法定主刑提升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者處死刑。1997年修訂的“97刑法”將起點金額上調至10萬元,量刑區(qū)間不變。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實施,數額特別巨大或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貪污受賄行為,法定主刑仍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但明確數額特別巨大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司法解釋將“數額特別巨大”界定為通常情況下受賄300萬元以上,存在“特別情形”時,150萬元以上即可認定。據此,無自首、立功等法定減輕情節(jié)的貪污受賄者,無論涉案金額為300萬元、150萬元或更高,最低刑期均為10年。
書中指出,受賄300萬元至7000萬元的案件,目前普遍在10至15年間量刑,上億元才可能被判無期徒刑。這種較小的量刑差距可能導致部分人產生“多收一點也無妨”的僥幸心理,認為即使被查處,實際服刑差別不大,從而削弱了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震懾力。
鑒于此,賀小電強調應強化對貪官的財產刑適用。財產刑不僅能給犯罪者及其家庭帶來經濟壓力,造成長期痛苦,甚至在高額罰金下產生極度痛苦。法律規(guī)定,貪污賄賂犯罪的罰金刑最低限為10萬元,最高可達犯罪數額的兩倍。然而,司法實踐中罰金數額通常遠低于規(guī)定,如受賄1000萬至6000萬元的案件,罰金一般僅在100萬至600萬元之間。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緩的貪官,應依法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現實中,法院往往難以查清其家庭財產,導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執(zhí)行時缺乏可操作性,具體數額無法通過法定程序認定,易出現隨意處置現象。
賀小電在書中表示,2014年至2019年五年間,我國貪污賄賂、瀆職案件與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數量接近,而職務犯罪者占官員干部的比例遠高于其他犯罪者占總人口的比例。他認為,構建寬嚴有度的反腐違法犯罪體系,是確保反腐持久有效推進的基礎。
《三人談》全書共五章,分別探討正當防衛(wèi)、反腐、偽劣商品治理、民間金融犯罪及刑事程序熱點問題。同期發(fā)行的《三人談:刑事程序若干熱點問題的再思考》則聚焦冤假錯案成因及防范、減刑假釋規(guī)范、刑辯律師地位以及刑事訴訟程序對維護司法公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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