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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輕信網(wǎng)上招聘被騙 縱火燒汽車報復獲刑7年

2016-10-24 06:25:07  北京晨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輕信網(wǎng)上招聘 實施報復被判7年

北京晨報訊(記者 黃曉宇)郭某因輕信網(wǎng)上招聘信息入職一家公司后,因勞資問題與被害人李某產(chǎn)生矛盾,在極度不滿情緒的支配下,郭某意圖實施報復。一天郭某喬裝打扮,上演了一出火燒汽車的戲碼,殃及無辜第三人財產(chǎn),造成汽車損毀以及房屋、空調(diào)及停車地附近的電表及附屬電力設(shè)施被引燃,郭某的放火行為共造成財物損失達31萬余元。近日,市三中院審結(jié)該案,郭某因放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據(jù)了解,郭某在網(wǎng)上看到一則招聘司機的信息后,來到北京應聘,卻被告知其工作只是一個群眾演員。雖然郭某有些不滿,但也無奈同意。然而還沒開始工作,郭某被告知需要向公司繳納保險金等各種費用。為了保住這份工作,郭某咬牙交了錢。

轉(zhuǎn)眼年終將至,一心想賺筆錢回家過年的郭某卻始終沒領(lǐng)到工資,心里有些不是滋味,索薪未果后郭某決心報復公司老板李某。案發(fā)前一天,郭某買了假發(fā)套、鴨舌帽等偽裝道具以及一瓶濃酒精。今年3月19日凌晨,郭某在懷柔李某的住處外將酒精倒于被害人李某的汽車上,并用打火機點燃。火勢瞬間蔓延,又引燃了附近無辜群眾的汽車、房屋、空調(diào)及電力設(shè)施等。經(jīng)鑒定,受損物品總價值共計31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的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構(gòu)成放火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鑒于郭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因此以放火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1年,并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郭某不服一審判決,以被害人未給其支付勞務(wù)費、原判量刑過重等為由上訴至市三中院。市三中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最終,市三中院維持原判,駁回了郭某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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