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zhí)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tài)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發(fā)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tài)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guī)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對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對受到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qū)、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對受到誡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guī)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fā)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