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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完成修訂(2)

此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在2005年8月審議通過的。20年來,隨著我國經(jīng)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我國社會治安形勢也發(fā)生了很大變化,

此次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多項條款涉及未成年人保護、治理學生欺凌相關內(nèi)容。例如,新法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的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圍。

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按照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guī)定作了進一步完善。其中,就打破了“未成年人違法不拘留”的剛性慣例。

針對學生欺凌現(xiàn)象,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明確: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此外,為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凈化未成年人成長環(huán)境,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加強了對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行為的打擊力度。

近年來,違規(guī)飼養(yǎng)烈性犬、犬只傷人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引起社會關注。公開資料顯示,對于因飼養(yǎng)烈性犬未牽繩、未佩戴嘴套,導致路人被咬傷的事件,此前多依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權責任,侵權人往往只需承擔受害者的醫(yī)療費用等損失,違法成本較低。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了對違法出售、飼養(yǎng)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以及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治安管理處罰規(guī)定。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治安違法記錄往往會對被處罰人甚至其親屬正常社會生活產(chǎn)生不利影響,不利于社會長治久安。新法明確,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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